大资管行业中的保本型产品专题研究
2018-06-19 21:15 4240
2017年11月17日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后,市场对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关注明显大于以前。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正式稿发布后,保本型理财产品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那以后,人们明白,监管的大逻辑是避免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承担风险。所以我们看到,货币市场基金在整顿、保本基金被整顿为避险策略基金、分级基金在整顿、商业银行保本理财在回表、券商收益凭证和交易所回购等表内负债业务成为阶段性新宠。我们还看到,保本基金调整为避险策略基金后似乎并没有运行的很好,投资组合保险技术需要更高的管理和动态调整能力,目前很多基金公司在募集上陷入更为困难的境地,也有小部分基金公司依靠较强的主动管理能力募集资金变得更容易(如兴全基金和东方资管等),还有一些机构尝试开发年金产品、保险产品、养老产品、慈善产品以及私募FOF产品等等,这些都是我们能看到的市场新变化。然无论如何,不容不认得是,整个大资管行业的深刻变化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而我们一直身处其中。
一、大资管行业有哪些保本型理财产品?
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和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而当我们谈及保本理财时,很多人默认是指银行理财。在整个大资管行业中,商业银行保本理财以其较高的规模及其占比备受关注,然而这样的说法并不公允。
作为最符合资管新规的公募基金之前也同样也发行过保本基金(现在改称避险策略基金),券商收益凭证也属于保本型(甚至有人将其称为资管新规后市场上唯一的保本产品、只不过属于表内产品、类似结构性存款),交易所回购也可以算作稳赚不赔的保本产品(同样属于表内负债),此外还包括结构性产品中的优先级份额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等。
可见,“保本”并非商业银行独有,而是大资管行业的一个普遍现象,整个大资管行业的保本型产品规模约在16万亿元左右,而这些还均属于真正保本的资管产品,加上那些名义上虽不保本但实际承担保本功能的产品,规模可想而知。出于自身信用考虑,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往往均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而那些作为表内负债业务的产品(如收益凭证、交易所回购、结构性存款等等)虽然已经剔除在资管产品之外,但它们也曾一度在大资管行业中风起云涌,深刻影响着。
二、关于保本基金变更避险策略基金(和商业银行保本理财具有完全不同的运作机理,净值型公募产品)
保本基金是基金产品中最明确的保本资管产品,其在熊市中可以保住本金,也不会错过牛市带来的超额收益,成立之初引起很多投资者的关注。特别是,在股市处于不瘟不火或者比较低迷的阶段,保本基金的发行通常会比较容易。需要说明得是,这里的保本基金除了刚性兑付,和其它保本产品(如商业银行保本理财)的运作机理差异很大。同时,保本基金的期限常常在3年左右,期限较长也是保本基金和其它类型保本产品的差异。
(一)什么是保本基金?
2010年10月发布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将保本基金定义为“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这里的保本保障是指连带责任担保和风险买断两类,实际运行过程中基本上均是采取连带责任担保,而担保方大多只是一个类通道的角色,真正承担或有风险的依然是基金管理人。
(二)保本基金的市场情况
保本基金最早产生于1983年的美国,中国香港最早于2000年3月推出花旗科技保本基金和汇丰90%科技保本基金。中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4月推出第一只保本基金,中国大陆于2003年6月推出第一只保本基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
2017年初,我国尚有超过3000亿元的保本基金。证监会发布2017年3号文后,保本基金规模就一直在不断缩减。截至2018年6月8日,保本基金规模已经降至1235.05亿元,产品数也降至99只。目前最新的一只保本基金产品是汇添富于2016年9月29日发行,将于2019年6月底到期。2016年10月后,市场上再也没有新增的保本基金。同时,由于2015年与2016年是保本基金爆发的时期(这期间股灾、熔断机制等背景推动了保本基金的发展),这也意味着在2019年6月底之后保本基金将彻底告别历史舞台。
(三)保本基金存在的问题
保本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基金管理人承担保本清偿义务、保本基金投资策略可能会失效、存在期限错配、稳健投资范围过宽、安全垫不足、保本投资策略及保障机制的安排并不能确保对投资本金的绝对保障、投资债券踩雷等等。
这些都意味着所谓的保本可能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可以维系,但在极端情况下风险仍然不可避免,且基金管理人相当于给了投资人一个兜底承诺,本质上属于“刚性兑付”。不过,这里的保本实际上是有前提条件的,如有些是对一定比例的本金担保,有些对于提前购回、中间申购等不实行保本,具体的细节和费率方面都有一定的差异。
(四)将保本基金调整为“避险策略基金”
为避免投资者形成这种“刚性兑付”的预期,证监会于2016年8月发布《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2月10日发布《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将“保本基金”正式调整为“避险策略基金”,取消了连续责任担保机制(仅包括风险买断机制)、限额避险策略基金规模上限、明确了安全垫和特定风险准备等风控要求以及实行新老划断、不符合条件的应转为其他类型基金或清算的过度期安排。
需要指出得是,修订稿的名称当时仍然沿用“保本基金”的表述,在正式稿中(征求意见之后)才调整为“避险策略基金”,而我们所熟知的资管新规最初是由证监会牵头(后来才移交至央行),2月发布《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11月发布《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前后的时间关系衔接值得品味,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看证监会在这方面是有前瞻性的。
(五)保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保本基金的核心是投资组合保险技术,即采取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又称CPPI),将投资本金的80-85%左右投入稳定性资产(获得稳定回报)、其余15-20%以及利息收益等投入风险略高的资产以增强收益。
1、明确当前应当持有的保本资产(也称稳定性资产)规模(通过投资期末的最低目标值和折现率计算)。
2、投资组合现值超过保本规模的部分被称为安全垫,并将安全垫的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更高的资产。
因此,保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是通过调整安全垫倍数来确定稳定性资产和风险资产之间的比例关系。同时对于稳定性资产的那部分实行风险担保。
(六)保本基金的未来
保本基金实行净值法核算,但由于发行人(基金管理人)实际承担了保本风险、并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的预期而不符合资管新规的规定,避险策略基金取消了连带责任担保,一定程度上将基金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剥离,这和资管新规的理念相符,证监会也一直在促成保本基金的转型,《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从内容上看处处充斥着资管新规的影子和监管理念。
但是在寻找风险买断方上仍然存在不小的困难,且风险买断费用需要计入避险策略基金的收益中,会降低实际收益,因此整体上看,避险策略基金销售吸引力下降、风险买断方合作范围将会明显收窄。
这部分基金大多应会进行转型或清盘,并释放1500多亿元的资金。
三、关于商业银行保本理财(7.37万亿元,非净值型公募产品)
(一)和保本基金不一样
相较于其它类型的保本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保本理财规模是最高的,2013年底为3.71万亿元,2017年底便已经达到7.37万亿元,这一规模仅略低于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的保本理财业务在如何保本上和保本基金不太一样,没有担保机制和风险买断一说,也没有按照净值法来进行核算,但从本质上又都是由发行方来实质承担风险。
商业银行由于销售渠道比较广、资产储备比较足,因此其保本业务相当于又做了一张资产负债表,仍然按照摊余成本法来进行核算,且可以通过调节不同产品之间的收益来达到保本收益的目的,因此其规模很容易上量、当然承担的或有风险也更大。
(二)资管新规的深刻影响
资管新规后,商业银行不允许再发行保本理财产品,7.37万亿元的保本理财向何处去成为了一个新的问题,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被认为是一个比较好的路径,一定程度上增加存款来源的同时,也会有一部分资金被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分流。
撇去“保本”二字之后,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将面临比较困难的销售问题,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单成为炙手可热的产品,2018年上半年的市场情况也说明了这一点。但是,这些均不是长久之计,吸纳能力有限,资金的蓄水池仍然需要依靠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在进行资产管理产品营销时应充分利用“业绩基准”这一特征,同时尝试和保险公司等其它非银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既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实现对投资者资金的保障,也可以通过购买期权达到对风险的规避,也可以依照避险策略基金的长期限运作模式(如发行年金产品、强化投资组合保险技术的运用等等),当然这会在某程程度上增加资产管理产品的成本,但短期内这些又不得不考虑去尝试做。
四、关于货币市场基金与优先级份额
(一)货币市场基金(8万亿元,非净值型公募产品)
货币市场基金依靠“T+0”赎回机制,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实现了规模的跨越式发展,目前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已经逼近8万亿元,不过自今年3月份大增0.85万亿元之后规模一直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而去年的流动性新规和今年的第三方销售管理办法,均对货币政策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货币市场基金行银行功能之实的行为正受到越来越严的约束。
从资管新规的角度来看,货币市场基金虽然收益不稳定,但其本身具有“保本”的内涵,且按照摊余成本来进行核算,给投资者比较一致的“刚性兑付”预期,但实际上是通过短期拆借等垫支的形式达到这一目的,因此预计继续面临整顿的压力比较大。
(二)优先级份额:劣后级的变相保本
这里主要指得是结构性分级理财产品,通常情况下劣后级会进行跟投,以给投资者“共患难”的预期,这里的劣后级实际上承担了对优先级的一种保障,相当于一种安全垫,由劣后级对优先级首先进行垫付,是一种变相的保本理财产品。但是资管新规后,只有封闭式私募产品才可以进行分级,开放式公募、开放式私募、封闭式公募均无法继续进行分级。
如前段时间地方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做好分级基金清理工作的函》,确保分级基金份额数量不再增加,同时有序压缩规模,已经说明优先级份额也在面临比较严厉的整顿。
五、关于券商收益凭证与交易所回购(均为表内融资业务)
这里讨论的收益凭证和交易所回购均属于表内负债业务,现在已经不属于资管新规定义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在资管新规之前,其同样承担着保本理财的角色,资管新规之后,依然有自己的一片天地,特别是在资金比较紧张的时期。
(一)券商收益凭证: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场外短期债务融资工具
1、简单来说,券商收益凭证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借钱的工具(即符合相关规定的证券公司,以证券公司信用作为本息兑付担保,向合格投资者发售的投资工具。券商收益凭证属于证券公司的表内融资工具,属于场外市场短期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为3个月内,同样为5万元起投(也有一些比较高)。
2、券商收益凭证有点类似于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一般分为两类(固定收益凭证和浮动收益凭证),即收益通常与挂钩标的有关(浮动收益),否则即为固定收益。
因此,收益凭证是券商的表内负债,是以证券公司的信用为担保,券商需要负法定兑付责任,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不受资管新规影响。但在监管维度上会按照表内业务的模式进行监管,如与净资本挂钩、提取风险准备金、投资端约束、产品端限制等等。
(二)交易所回购:场内超短期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所回购实际上是一种场内短期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向购买股票一样,在交易所进行操作借钱给非银金融机构的一种行为。通常由于在资金利率处于高位时或其它月末、季末考核时点时,银行向非银金融机构融出资金的欲望不强,使得非银机构不得不转向交易所借钱,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交易所回购。
也就是说,通常资金比较紧张时,交易所回购利率上行的会比较快,投资者交易所回购业务能够获得可观的收入,但通常时间比较短(隔夜、7天或两周而已),这些基本上均属于无风险投资,也算是保本理财产品的一种,只不过收益的波动性比较大,不同时间段进入的投资收益可以有明显差异,但这类投资实现了风险自担。
六、99只保本基金产品信息
七、政策回溯
(一)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2017年3号文,20170124)
为推动避险策略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1、本指导意见所称避险策略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避险(新增)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相关(原表述为“保本”)保障机制,以在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时,力求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前款所指相关保障机制包括:
(1)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保障义务人(原表述为“担保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向保障义务人支付费用,保障义务人在避险策略基金到期出现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情形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差额。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保障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差额后,无权利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删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本金承担保本清偿义务……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表述。
(2)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保障机制。
2、避险策略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的计算方法。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中充分揭示避险策略基金的风险,同时说明引入保障机制并不必然确保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中清晰易懂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相关保障机制的具体安排,并采用举例方式说明可能存在本金损失的极端情形。
4、避险策略基金在避险策略期间不得开放申购、转换转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募集宣传推介材料中明确投资者在避险策略期间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是否可以获得差额补足保障,并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特别风险揭示。
5、避险策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采用举例或其他形式简明扼要、清晰易懂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该基金的投资策略安排。
6、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避险策略基金管理规模与风险控制水平和投资管理能力相适应,确保避险策略基金的投资策略有效执行。申请募集避险策略基金时,应当在申报材料中对投资策略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7、基金管理人应每日监控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变动。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超过2%,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应当及时予以应对,审慎作出后续安排,并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3个月开展避险策略基金压力测试,压力测试的相关指标和测试规则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8、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各类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与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相匹配。
避险策略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1)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稳健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以获取稳定收益,尽力避免到期时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稳健资产应为现金,剩余期限不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1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2)稳健资产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
(3)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4)稳健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风险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客观研究方法,审慎建立风险资产投资对象备选库,并采取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确定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风险资产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3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5倍,投资于信用等级AA+ (含)以上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10倍。各类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除以各自倍数上限,加上买入上市期权支付的权利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稳健资产、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不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安全垫是指基金资产净值减去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现值后的差额。基金管理人应当参照与剩余避险策略周期同期限利率债的利率确定贴现率。
9、基金管理人为证券公司(含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对于管理的避险策略基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由保障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金额的12.5%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其他基金管理人已经管理的避险策略基金中,由保障义务人承担差补足责任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8倍。
10、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可以担任避险策略基金的保障义务人:
(1)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
(2)最近1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
(3)为避险策略基金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金额和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合计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4)最近3年未受过重大处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11、基金管理人在选择保障义务人时,应当对保障义务人进行审慎调查,科学合理对保障义务人进行信用评价。
12、基金管理人在与保障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后,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作出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安排。
13、风险买断合同应当作为避险策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避险策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当约定,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14、基金管理人与保障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的,避险策略基金到期出现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障义务人履行差额补足责任。
15、避险策略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下列情形的处理方法:
(1)避险策略期间内,更换保障义务人的;
(2)避险策略期间内,保障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差额补足能力的情形的;
(3)避险策略周期内,保障义务人出现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审慎监管要求的。
16、风险买断合同中应当明确保障义务人应在第十五条第(1)、(3)款所列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得知本条前款所指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出处理办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告义务。
17、风险买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为避险策略基金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总金额;
(2)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期间;
(3)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范围;
(4)风险买断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5)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补足差额的程序和方式;
(6)保障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差额后,无权利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避险策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当用单独的章节说明避险策略基金保障机制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保障义务人的名称、住所、营业范围等基本情况;
(2)保障义务人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
(3)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
(4)风险买断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5)适用差额补足的情形和不适用差额补足的情形;
(6)避险策略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7)保障义务人免除差额补足责任的情形;
(8)更换保障义务人的程序。
风险买断合同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而未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的条款,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主张此类条款对基金管理人、保障义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9、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避险策略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避险策略周期到期后的处理方案,转入下一个避险策略周期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转入下一个避险策略周期的条件以及如何转入下一个避险策略周期。
避险策略基金到期后,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并转入下一个避险策略周期的,基金份额净值应当重新调整至1.00元。
避险策略周期到期后,转为其他类型基金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拟转换的其他类型基金的名称、费率、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区别于原避险策略基金的要素。
20、除避险策略基金外,其他基金不得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明示或采取谐音、联想等方式暗示可以对本金进行差额补足。
21、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避险策略基金,应当符本指导意见要求。
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保本基金,按以下要求行:
(1)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一条有关规定的,仍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修订,并履行相应程序,变更注册为避险策略基金;不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修订的,应当转为其他类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
(2)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的,不得增持不符合规定的资产;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的,不得增加稳健资产投资组合剩余期限;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的,不得增持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第(4)项的,不得调高安全垫放大倍数上限。不符合上述条款的,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 求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修订,并履行相应程序,变更注册为避险策略基金;不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修订的,应当转为其他类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
(3)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九条的,仍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应当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当转为其他类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
(4)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十条的,仍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修订,并履行相应程序;不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修订的,应当转为其他类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
(5)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应当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参照执行。
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注册但尚未募集的保本基金,原合同内容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的,应当在募集前修改并履行相应程序变更注册。
22、本指导意见第八条关于信用等级、剩余期限的确定,应当参照《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30号)。
23、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0号)同时废止。
(二)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2010年30号,20101026,已废止)
为推动保本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1、本指导意见所称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前款所指保本保障机制包括:
(1)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本金承担保本清偿义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义务人支付费用,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保本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损失后,放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的权利。
(3)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保本保障机制。
2、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中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3、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开放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说明开放申购期间,投资者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
4、保本基金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策略以避免本金亏损,并明确载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保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应当采用举例或其他形式简明扼要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该基金的投资策略。
5、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约定,保本期间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收回投资本金,并约定本金的计算方法。
6、保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保本基金投资于各类金融工具的比例应与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相匹配。
7、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1)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
(2)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处罚;
(3)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4)已经管理的保本基金及拟申请募集的保本基金中,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及由保本义务人承担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倍;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非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1)成立并经营满3年以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2)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3)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4)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
(5)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6)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担保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担保公司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应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25倍。
9、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1) 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
(2)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
(3) 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
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4) 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保本基金,在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后,不得以自有资产对担保人设定担保物权。
11、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应当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当约定,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12、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的,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本义务人履行偿付责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
13、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约定下列情形的处理方法:
(1)保本期间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2)保本期间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的。
14、保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
(2) 保证方式;
(3) 保证期间;
(4) 保证范围;
(5) 保证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6) 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清偿投资亏损的程序和方式;
(7)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的责任分担、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5、风险买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为保本基金承担偿付责任的总金额;
(2)承担偿付责任的期间;
(3)承担偿付责任的范围;
(4)风险买断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5)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清偿投资亏损的程序和方式;
(6)保本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损失后,不得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16、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当用单独的章节
说明基金保本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名称、住所、营业范围等基本情况;
(2)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情况;
(3)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
(4) 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5) 适用保本的情形和不适用保本的情形;
(6) 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7)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免除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情形;
(8)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而未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的条款,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主张此类条款对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7、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在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得知本条前款所指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出处理办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告义务。
18、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处理方案,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条件以及如何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保本基金到期后,符合保本条件并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净值应重新调整至1.00元。
保本周期到期后,转为其他类型基金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拟转换的其他类型基金的名称、费率、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区别于原保本基金的要素。
19、除保本基金外,其他基金(包括仅采用特定的投资策略及投资方法实现保本,没有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不得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宣传推介材料中明示或采取谐音、联想等方式暗示对本金安全的保证。
20、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保本基金,仍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修订,并履行相应程序。
21、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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