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式大骗局!骗了民生、招行、广发行5亿多!还让客户经理至少坐牢3年!
2020-06-28 17:48 17935
金融圈又见惊天大案!
这次是骗取银行承兑汇票。
一个民企老板,惊心设计,玩弄于几家银行股掌之间。
涉案合计金额高达5.6亿元,一连骗过了民生、招商、广发三家银行!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二审刑事判决书,揭开了这个这起大案的重重内幕。本案中,前述三家银行涉案的客户经理均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被判刑。
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合计5.6亿元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具的一种延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票据最长期限为一年,票据期限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
裁判文书显示,在本案中,三家银行遭遇的情形几乎如出一辙。舞钢金益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全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虚构金益全公司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舞钢公司”)的业务交易,指使金益全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等人制作虚假的业务合同,再向三家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经审理查明,宋某等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南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郑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平顶山分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其中民生南阳分行合计2.8亿元、招商郑州分行合计2亿元、广发平顶山分行合计8000万元,上述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总计达5.6亿元。
那宋某等人是如何通过重重关卡,骗取5.6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涉案的三家银行相关客户经理又是有哪些举动,导致自己最终身陷囹圄?接着往下看。
多人“接力”的骗局
整个骗局多人参与,环环相扣。
先看其中一起案件。裁判文书显示,宋某等人分两次合计骗取民生南阳分行银行商业承兑汇票2.8亿元,每次均为1.4亿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宋某虚构金益全公司与舞钢公司业务交易,指使张某等人制作虚假的《钢材买卖合同》,并把材料提供给了本案被告人之一的李某晓,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作为民生南阳分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客户经理的李某晓,没有认真审查上述业务合同的真实性,仍违规利用2012年3月27日民生南阳分行、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签订的《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为金益全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后经他人的帮助,宋某顺利取得 1.4 亿元银行承兑汇票。
值得注意的是,宋某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过程中,离不开一个重要角色胡某岚的帮助。1956年出生的胡某岚,2005年任舞钢公司销售部现货处处长,2012年5月任舞钢公司销售部中南处处长,2013年4月退休,后因骗取票据承兑罪获刑。
后经查明,胡某岚在明知宋某虚构业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下,应宋某要求,帮助宋某分别在前述三家银行的《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提货通知单(回执)》、《业务合作协议书》、《商品金额证明书》、《提货通知书回执》、《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收条等手续上签字,并在明知收票人是舞钢公司的情况下,将银行工作人员交给其的宋某在三家银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宋某,协助宋某从三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故技重施再骗1.4亿元
到了2013年8月,宋某取得的上述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宋某通过向他人融资,偿还了前述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7000万元,并交纳了新办理的另一笔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7000万元。其中,宋某有4000万融资是经李某晓帮助而向第三人获得。
而在2013年8月宋某申请民生南阳分行办理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李某晓收到材料后依然没有认真审核合同真实性,且明知舞钢公司已不再对外签订三方协议,仍违规帮宋某完成签署该行与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的《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并使金益全公司取得该行的授信。
按照规定,新的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完并签收盖章后,本应交给胡某岚,但是李某晓却将汇票交给了舞钢公司财务人员胡某喜,胡某喜又将汇票交给了宋某,宋某在加盖其伪造的舞钢公司背书章后,将这1.4亿元汇票用于偿还此前融资。
截止案发,宋某尚有7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民生南阳分行。2014年2月24日民生南阳银行通过民生郑州分行,从舞钢公司存在民生郑州商都路支行的7500万元定期保证金中扣划了约6911.03万元,以抵偿7000万元承兑汇票损失。
而上述扣划还引发了新的纠纷。2014年4月,舞钢公司作为原告,以民生银行郑州商都路支行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生南阳分行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民事诉讼,后郑州中院以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裁定中止审理。
骗取招商郑州分行1亿元
2013年2月和3月,宋某依旧使用虚构交易做假合同的方式,将假材料提供给招商郑州分行业务经理司某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法院查明,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司某没有认真审查合同真实性,违规帮宋某完成签署招商郑州分行与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使宋某能够分别于2013年2月和3月顺利在该行办理出6000万元和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2013年8月,此前的2013年2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司某作为银行客户经理,违反规定帮助宋某从第三人信某处融资1亿元,并向信某称这1亿元资金是用来办理足额承兑。后宋某将这1亿元资金用来归还了其此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5000万元,并缴纳了新办理的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5000万元。
在2013年8月办理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司某仍然未能认真审查合同真实性,违规帮助宋某完成签署招商郑州分行与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在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办出后,未按照规定把该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舞钢公司,而是直接交给了金益全公司会计张某华,后张某华将该汇票直接交给了出资人信某。截至法院二审时,尚有宋某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招商郑州分行。
骗取广发平顶山分行8000万元
法院查明,自2012年11月14日起,在胡某岚的帮助下,宋某完成签署金益全公司与舞钢公司、广发平顶山分行签订《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使金益全公司顺利获得广发平顶山分行的授信。后宋某虚构交易做假合同,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在广发平顶山分行办理出四笔均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作为广发平顶山分行客户经理的余某泱,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违规帮宋某完成签署金益全公司与广发平顶山分行、舞钢公司的虚假《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且未按规定调查核实宋某提供业务合同的真实性,为金益全公司办理共计8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截止案发,尚有宋某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广发平顶山分行。
三名客户经理均获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三名客户经理均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分别判处李某晓、司某、余某泱有期徒刑6年、5年半和5年。
前述三名被告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三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三上诉人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其中,李某晓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晓对舞钢金益全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认真进行了书面审查,符合银行的规定,没有违规”的意见。二审法院查明,民生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九条规定“申请承兑时,承兑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料:(四)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或者其他足以证明贸易背景的发票。增值税发票如不能在承兑前提供的,承兑行必须监督承兑申请人及时补交”。
第十五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查、审批程序:(一)授信业务部门负责调查以下内容,并出具授信调查报告:3、承兑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兑行应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有关加强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一)是否按照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二审法院据此认为,本案中李某晓违反以上规定,没有认真审查舞钢金益全公司提供的资料,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对三上诉人的定罪准确。根据三上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余某泱有自首情节,对李某晓、司某从轻处罚,对余某泱减轻处罚。
最终,李某晓、司某、余某泱二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5年和3年。而终审判决作出之日,距离上述三人首次因本案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经过去了六年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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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企老板,惊心设计,玩弄于几家银行股掌之间。
涉案合计金额高达5.6亿元,一连骗过了民生、招商、广发三家银行!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二审刑事判决书,揭开了这个这起大案的重重内幕。本案中,前述三家银行涉案的客户经理均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被判刑。
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合计5.6亿元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具的一种延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票据最长期限为一年,票据期限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
裁判文书显示,在本案中,三家银行遭遇的情形几乎如出一辙。舞钢金益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全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虚构金益全公司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舞钢公司”)的业务交易,指使金益全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等人制作虚假的业务合同,再向三家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经审理查明,宋某等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南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郑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平顶山分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其中民生南阳分行合计2.8亿元、招商郑州分行合计2亿元、广发平顶山分行合计8000万元,上述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总计达5.6亿元。
那宋某等人是如何通过重重关卡,骗取5.6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涉案的三家银行相关客户经理又是有哪些举动,导致自己最终身陷囹圄?接着往下看。
多人“接力”的骗局
整个骗局多人参与,环环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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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宋某虚构金益全公司与舞钢公司业务交易,指使张某等人制作虚假的《钢材买卖合同》,并把材料提供给了本案被告人之一的李某晓,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作为民生南阳分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客户经理的李某晓,没有认真审查上述业务合同的真实性,仍违规利用2012年3月27日民生南阳分行、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签订的《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为金益全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后经他人的帮助,宋某顺利取得 1.4 亿元银行承兑汇票。
值得注意的是,宋某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过程中,离不开一个重要角色胡某岚的帮助。1956年出生的胡某岚,2005年任舞钢公司销售部现货处处长,2012年5月任舞钢公司销售部中南处处长,2013年4月退休,后因骗取票据承兑罪获刑。
后经查明,胡某岚在明知宋某虚构业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下,应宋某要求,帮助宋某分别在前述三家银行的《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提货通知单(回执)》、《业务合作协议书》、《商品金额证明书》、《提货通知书回执》、《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收条等手续上签字,并在明知收票人是舞钢公司的情况下,将银行工作人员交给其的宋某在三家银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宋某,协助宋某从三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故技重施再骗1.4亿元
到了2013年8月,宋某取得的上述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宋某通过向他人融资,偿还了前述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7000万元,并交纳了新办理的另一笔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7000万元。其中,宋某有4000万融资是经李某晓帮助而向第三人获得。
而在2013年8月宋某申请民生南阳分行办理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李某晓收到材料后依然没有认真审核合同真实性,且明知舞钢公司已不再对外签订三方协议,仍违规帮宋某完成签署该行与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的《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并使金益全公司取得该行的授信。
按照规定,新的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完并签收盖章后,本应交给胡某岚,但是李某晓却将汇票交给了舞钢公司财务人员胡某喜,胡某喜又将汇票交给了宋某,宋某在加盖其伪造的舞钢公司背书章后,将这1.4亿元汇票用于偿还此前融资。
截止案发,宋某尚有7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民生南阳分行。2014年2月24日民生南阳银行通过民生郑州分行,从舞钢公司存在民生郑州商都路支行的7500万元定期保证金中扣划了约6911.03万元,以抵偿7000万元承兑汇票损失。
而上述扣划还引发了新的纠纷。2014年4月,舞钢公司作为原告,以民生银行郑州商都路支行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生南阳分行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民事诉讼,后郑州中院以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裁定中止审理。
骗取招商郑州分行1亿元
2013年2月和3月,宋某依旧使用虚构交易做假合同的方式,将假材料提供给招商郑州分行业务经理司某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法院查明,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司某没有认真审查合同真实性,违规帮宋某完成签署招商郑州分行与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使宋某能够分别于2013年2月和3月顺利在该行办理出6000万元和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2013年8月,此前的2013年2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司某作为银行客户经理,违反规定帮助宋某从第三人信某处融资1亿元,并向信某称这1亿元资金是用来办理足额承兑。后宋某将这1亿元资金用来归还了其此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5000万元,并缴纳了新办理的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5000万元。
在2013年8月办理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司某仍然未能认真审查合同真实性,违规帮助宋某完成签署招商郑州分行与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在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办出后,未按照规定把该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舞钢公司,而是直接交给了金益全公司会计张某华,后张某华将该汇票直接交给了出资人信某。截至法院二审时,尚有宋某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招商郑州分行。
骗取广发平顶山分行8000万元
法院查明,自2012年11月14日起,在胡某岚的帮助下,宋某完成签署金益全公司与舞钢公司、广发平顶山分行签订《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使金益全公司顺利获得广发平顶山分行的授信。后宋某虚构交易做假合同,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在广发平顶山分行办理出四笔均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作为广发平顶山分行客户经理的余某泱,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违规帮宋某完成签署金益全公司与广发平顶山分行、舞钢公司的虚假《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且未按规定调查核实宋某提供业务合同的真实性,为金益全公司办理共计8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截止案发,尚有宋某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广发平顶山分行。
三名客户经理均获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三名客户经理均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分别判处李某晓、司某、余某泱有期徒刑6年、5年半和5年。
前述三名被告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三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三上诉人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其中,李某晓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晓对舞钢金益全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认真进行了书面审查,符合银行的规定,没有违规”的意见。二审法院查明,民生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九条规定“申请承兑时,承兑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料:(四)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或者其他足以证明贸易背景的发票。增值税发票如不能在承兑前提供的,承兑行必须监督承兑申请人及时补交”。
第十五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查、审批程序:(一)授信业务部门负责调查以下内容,并出具授信调查报告:3、承兑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兑行应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有关加强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一)是否按照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二审法院据此认为,本案中李某晓违反以上规定,没有认真审查舞钢金益全公司提供的资料,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对三上诉人的定罪准确。根据三上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余某泱有自首情节,对李某晓、司某从轻处罚,对余某泱减轻处罚。
最终,李某晓、司某、余某泱二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5年和3年。而终审判决作出之日,距离上述三人首次因本案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经过去了六年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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